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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案例

作者:杜飞  更新时间 : 2017-12-13  浏览量:1577

济宁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嘉祥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杜飞律师代理。

杜飞律师经过精心准备、代为立案起诉,原告张某诉称,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建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鹏欣超市处,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张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后查,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嘉祥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起诉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二处,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救护车费、二次手术、康复费用、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1424.85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嘉祥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该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车辆观察不周、未避让行人的过错行为相比张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的过错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系双方过错,确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9天,支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29964元。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椎体骨折构成八伤残,面部疤痕及肋骨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壹万贰仟元,鉴定费2600元。小型轿车已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50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本次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因被告张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济宁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因本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根据危险优者负担的规则,参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酌情确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各项损失,原告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该登记卡能够反映原告系非农业户口,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各项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酌情考虑。法院综合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8260.40元。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26303.61元;二、被告张某某在非医保用药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26304.70元,与被告张某某已垫付医疗费用原告应承担的数额及给付的现金折抵后,被告张某某再赔偿原告张某非医保用药3888.50元。被告嘉祥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经过承办律师积极努力,当事人得以成功维权,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以上内容由杜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杜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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